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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適用


            第40/95/M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例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彌補權作出規定。工作意外指在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發生且直接或間接造成身體侵害、機能失調或疾病,並由此而引致死亡、暫時或長期無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之意外。法例上並未有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所引致且符合上述情況導致的損害賠償。鑑此,倘僱員不幸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亦證實其情況符合上述所指之工作意外之情況,則該僱員有權依據上述法例向僱主作出追討,僱主倘已按照第40/95/M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例投保,可向保險公司索償,並須提供有關意外是由其工作引致的證明。根據法例規定,僱主或其代表應就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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